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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告知书

时间:2024-04-26 15:28:30 来源:职成科


   “双减”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双减”政策落地实施以来,山南市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取得有效进展,校外培训机构主动配合,积极落实政策要求,展示了应有的社会责任与担当。在此,真诚地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为持续巩固我市“双减”工作成果,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在“双减”三周年即将到来之际,我局向各校外培训机构发出如下工作提醒。

一、法依规展校外培训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对照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和“双减”政策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培训,规范日常培训行为。证照不齐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中小学生(3—6岁幼儿)的培训业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教育、文旅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守牢安全工作底线。安全生产是一切工作底线。校外培训机构要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在五一节前至少开展1次安全自查自纠,重点排查机构场地、设施、消防等安全隐患,营业期间加强防火等安全巡查,确保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等安全巡查;落实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保障学员身心健康。

三、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不得以非学科类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咨询、“夏令营”、“冬令营”、家庭教师、研学培训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隐形变异学科培训。

四、规范收取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将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5000元的费用;培训预收费须全部纳入监管,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学员退费诉求。

五、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校外培训广告。校外培训机构应自觉做到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不刊登、不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诚信经营,自觉依法规范培训行为,以“证照”齐全立足市场,以优质培训服务争取学生,以安全服务赢得家长信任,在保障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前提下实现自身有序健康发展。教育、文旅等部门将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联合执法检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共同维护和谐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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