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 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教育局、西格办办公室,各高等院校,厅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各内地西藏班(校):
为了改进和规范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推动产生更多优秀成果,促进我区教育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7年7月修订)》、《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11月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西藏教育学科实际,我厅现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3月15日
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提高西藏教育科学研究专项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推动西藏教育科学研究繁荣发展,充分发挥教育研究、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的主要功能,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7年7月修订)》、《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11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学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教育科学研究和培养教育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西藏教育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西藏教育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西藏教育科学与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对西藏教育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
第三条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经费来源于西藏自治区财政拨款。
西藏教育科学研究经费的预算、财务依法接受西藏自治区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西藏教育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条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注重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指导,突出自治区水准,弘扬科学研究、真实研究的优良学风。
第五条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教育科学领域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适当扶持的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西藏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领导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繁荣发展教育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审批西藏教育科学研究重大、重点课题选题指南;
(三)指导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评审工作,审批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工作;
(四)指导制定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
(五)领导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西藏教育科研办)设在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院科研管理办公室,作为西藏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及课题选题指
南;
(二)制定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课题鉴定细则和经费管理办法等;
(三)组织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各类课题的评审、检查与鉴定工作;
(四)编制年度课题经费预算;
(五)组织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先进管理单位的评选奖励工作;
(六)开展课题成果的宣传、交流和推广活动;
(七)完成西藏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地(市)教育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西藏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委托,协助做好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本地区教育科学研究人员积极申报国家、教育部、自治区社科联、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二)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督促落实并提供全国、自治区、本单位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实施的条件;
(四)配合西藏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对全国、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
西藏教育科研办对教育厅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地(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课题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九条西藏教育科研办组建西藏自治区教育学科专家库,教育学科专家库由区内外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动态调整、充实专家库成员。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评审、课题鉴定专家选定应该随机从教育学科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章课题类别
第十条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委托课题和单位资助课题。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类别会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别课题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第十一条西藏教育科学研究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主要用于重点资助西藏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西藏教育改革和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第十二条西藏教育科学研究委托课题主要资助因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教育事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西藏教育科学研究一般课题主要资助对推进教育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推动教育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第十四条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青年专项课题主要资助35周岁以下青年教育研究人员开展教育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为了支持各单位教育科研发展,设立西藏教育科学研究单位资助课题,其研究经费由申请者单位负责提供。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应满足申报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重大课题、重点课题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同时有参与过省级课题经历或主持过省级一般课题经历;
4.一般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单位资助课题须具有中级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职务,同时有参与过省级一般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单位资助课题经历或有主持过地(市)级课题经历;
5.课题申请人在研省部级以上级别的课题不能超过2项。
(二)申请人认真、如实填写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报送所在单位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单位审核。
(三)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高校、各地(市)教育局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西藏教育科研办。对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不予受理。
(四)申请单位资助课题,须出具课题研究经费有保障的资助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西藏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需要明确给出评审结论、评审理由和评审得分,并有评委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西藏教育科研办通过汇总专家评审结果后,将专家评审结果报西藏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审批。
西藏教育科研办应当将拟资助课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西藏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提出实名书面意见,西藏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持异议的,可以自资助课题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西藏教育科研办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复审请求。
第二十条西藏教育科研办在选取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时应主动避免下列情形:
(一)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申请本年度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
(二)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第五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自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本单位财务部门、西藏教育科研办审批。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资助。
课题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参见《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应按照要求填写《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开题报告》,报送西藏教育科研办和各高校、各地(市)、县教育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有条件的课题负责人可以到西藏教育科研办开题。条件不具备的,可以协调西藏教育科研办人员赴课题负责人单位参与开题。
第二十三条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在立项后6—9个月内,应按照要求填写《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中期报告》,并报送西藏教育科研办和各高校、各地(市)教育科学课题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课题按期完成后,请参照《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鉴定细则》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学术规范填写《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报西藏教育科研办进行鉴定。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西藏教育科研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题。
第二十五条西藏教育科研办实行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对结题成果被专家鉴定为“优秀”的课题负责人,在后续课题申请评审时,给予倾斜政策,优先立项。课题负责人所提交的决策咨询报告如被《西藏教育成果公报》采用并获领导批示,可申请免于鉴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西藏教育科研办可以做出终止课题研究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研究工作的;
(三)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或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研究成果质量低劣,专家鉴定为不合格,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
(五)课题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七)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的;
(八)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违规设立实验区、实验校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情况和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西藏教育科研办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变更课题管理单位的;
(五)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出版、发表的;
(六)变更课题经费预算的;
(七)课题完成时间超期一年以上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八条西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优秀成果及课题研究中涌现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西藏教育科研办应当将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课题研究成果及时摘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各高等院校、各地(市)教育局科研管理部门、各责任单位如果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交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课题研究成果,必须同时报送西藏教育科研办。
第二十九条各类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资助单位及课题立项编号等信息。
第三十条西藏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举办(建议每五年组织一次),获奖成果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颁发证书。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申请材料的,由西藏教育科研办给予警告;其申请课题已获资助的,西藏教育科研办作出撤销课题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第三十二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课题被终止实施的,追回结余经费。课题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西藏教育科研办公开通报批评被撤销课题负责人及责任单位,课题负责人所在责任单位必须在本单位相应通告批评课题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西藏教育科研办建立课题负责人、委托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的主要依据。
课题负责人、委托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不良信誉档案:
(一)自治区级课题结题后,未按规定提交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物;
(二)委托课题负责人未能履行课题研究承诺的;
(三)委托管理机构对于自治区课题管理不当,结题把关不严格的;
(四)发生其他不良现象的。
第三十四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西藏教育科研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课题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二)未履行保障课题研究条件的职责;
(三)未依照本办法提交本单位自治区级课题实施情况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课题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
(六)不配合西藏教育科研办和各高校、各地(市)科研管理机构等委托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课题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五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西藏教育科研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三)未公正评审课题申请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西藏教育科研办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
第三十七条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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